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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3-12-11 11:20:15  

 

 

民事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指导性案例更是生动的法治教科书。今天,检察官为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个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

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110号)

 

最高检公众号文章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已经离婚

却被法院裁定追加为

前夫所欠债务的被执行人

工资也被冻结

她是否该为前夫的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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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生意失利

35万元债务打破平静生活

黑龙江省铁力市的张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张某经营着煤炭生意,何某是一名中学教师,小日子过得也算殷实。谁料,本应平静的生活却在2009年至2010年间被打破。

那段时间,张某因销售燃煤急需资金周转,向魏某借款35万元。后来,因煤炭价格下跌和经营不善,张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如约偿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魏某以张某为被告向铁力市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27日,铁力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本金35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伊春市中级法院。法院经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6日,魏某向铁力市法院申请执行。

官司缠身加之经济收入下滑,张某一家的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2014年1月22日,张某与何某协议离婚。

两人离婚一年多后,2015年7月30日,铁力市法院作出(2012)铁执字167-2号执行裁定,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何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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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

为何要为前夫的债务买单

当时,还未能摆脱离婚阴霾的何某,在得知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消息后,如被当头棒喝,再次陷入烦恼的沼泽。在向家人和朋友咨询后,何某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向铁力市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2015年12月28日,铁力市法院作出(2015)铁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外,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裁定驳回何某的异议。何某不服该裁定,向伊春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该法院认为,两人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置有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同债权人魏某的权益,且何某在张某与魏的债务纠纷中不能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获得财产清偿”的约定,也没能提供张某与魏某的债务系张某个人债务的证据。2016年4月11日,伊春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黑07执复2号执行裁定,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

何某认为铁力市法院在办理其与魏某、张某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决定向铁力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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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力监督

为申请人解决“天大的事”

铁力市检察院受理后,依据2017年2月2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于2017年6月28日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铁力市法院纠正错误并停止对何某继续执行。2017年7月26日,铁力市法院书面回复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不存在错误,且伊春市中级法院已作出裁定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该案不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违法行为不能成立。

铁力检察院第一时间向伊春市检察院进行汇报,伊春市检察院经研究认为,必须按规定跟进监督,并向市中级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认为铁力市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采纳铁力市检察院的监督意见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一是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无可追加案件当事人的配偶为执行案件第三人的规定。二是何某与张某离婚后的工资收入明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继续对其执行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是铁力市检察院依据《通知》中确定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停止对何某继续执行的建议正确,铁力市法院收到建议后仍不纠正,属适用法律错误。四是伊春市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认为,何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置有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同债权人魏某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对此作出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离婚财产协议是否侵害、在多大程度上侵害了魏某的合法权益,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2018年6月1日,伊春市中级法院复函,认为铁力市法院在执行魏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追加被执行人张某的原配偶何某为被执行人,伊春市检察院的建议正确。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由该院执行局进行更正。伊春市中级法院后作出裁定,撤销铁力市法院追加何某为执行人的裁定,铁力市法院遂解除了对何某工资的冻结。困扰何某6年的官司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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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

(一)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明确表述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基本原则、程序一直是确定的,这一规定只是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规则的重申。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二)办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保护未共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事关交易安全、社会诚信和家庭稳定,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特别是要防止简单化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要严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经由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可以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发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或者提请上级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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