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2-31 15:51:03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番检民监〔2020〕44011300007号

 

陈某某、徐某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1.陈某某、徐琴与王某某签订《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王某某购买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青岛**公司)股权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该公司名下天猫店铺**图书专营店的经营权和控制权,而经营权、控制权的取得包括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天猫网店的账号、密码更改及续签考核标准达标。协议约定如存在违约行为,王某某有权解除协议,陈某某等人应当退还已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某按照协议支付了首款,并取得了网店的账户、密码。在办理青岛**公司股权变更中过程中,王某某虽提出要求变更协议尾款支付方式,但陈某某等人并未同意,协议并未变更,应继续履行。另陈某某等人在收到王某某以签订协议时网店DSR值不符合续签要求解除协议的函件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做明确表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上述协议未解除,仍然有效。陈某某等人在协议未变更、解除,仍在履行期间情况下,将青岛**公司转让给他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一审法院依法通知了陈某某等人应诉,陈某某等人并未提供答辩状、提交证据,开庭时也未依法提供委托证明。上诉期内,又因陈某某等人未依法提交上诉状,导致丧失参加诉讼、举证及上诉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陈某某等人提供的有关网店DSR值符合续签标准的证据是在一审期间的证据,因陈某某等人自身原因未提交,不属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且该证据与一审认定的DSR数值有根本性差别,涉及的天猫网店**图书专营店早已注销,相关数据无法查证真伪,该证据不予采纳。

3.吉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是协议的款项监管居间方,收取服务费,对协议的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不属第三人。

综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陈某某等人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监督申请。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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