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2-31 15:49:3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番检民监[2020]44011300010号

 

 

陈某甲、陈某乙因与陈某丙、霍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陈某甲、陈某乙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且没有正当理由,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可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置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陈某甲、陈某乙没有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诉权,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且陈某乙在一审期间同意陈某丙、霍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陈某乙已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陈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

二、案涉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无论从尊重当事人立遗嘱时的真心实意,还是从公序良俗来说,被继承人陈某丁在案涉房屋被征收后没有撤销案涉公证遗嘱,陈某丁的真实意思就是将案涉房屋属于其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陈某丙继承,包括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产生的权益,回迁房就是这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产生的继承权益。因此,案涉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程序合法,实体判决并无不当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陈某甲、陈某乙的监督申请。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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