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梁某某、黄某某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梁某某确认其与中国银行**支行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亦确认借款借据签名的真实性;并填写了借款申请表,内容显示申请借款金额及用途;梁某某在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手写借款说明》显示,梁某某自述“借款17万元,三年内要还19万元,到手给我是102680元”。可见,梁某某对于贷款金额和购车用途应当知悉。中国银行**支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放贷17万元,梁某某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梁某某主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贷等行为,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梁某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已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梁某某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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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 任 何 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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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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