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卓某某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08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卓某某、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入借款合同》、《最高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卓某某以其名下的三个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依法经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约向卓某某、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卓某某、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亦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卓某某、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卓某某、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提起民事诉讼后,在一审中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愿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至于案外人穆某某是否履行承诺归还卓某某的借款和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严某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均属另一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085号民事调解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卓某某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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