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陆龟网上价格低,想着买来当宠物玩一下。养着养着想换个小点的玩,适当赚点钱,于是在网上出售。”曾某在网络平台上买卖陆龟,当成爱好和副业,殊不知触犯了刑法规定。曾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近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8月至10月间,曾某通过闲鱼、转转网络平台,以650元至16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他人收购“红腿”、“赫尔曼”、“苏卡达”、“豹纹”等陆龟,存放于其广州市番禺区家中饲养。2019年10月间,曾某以1100元至17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黄某出售“四爪”陆龟2只、“红腿”陆龟1只。
2019年12月11日,曾某在居住的小区门口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其住处阳台查获“赫尔曼”、“豹纹”、“苏卡达”、“红腿”陆龟活体各1只。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陆龟分别确定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赫尔曼陆龟、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幼体、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幼体、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红腿陆龟。上述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检察官提醒:购买、饲养“宠物”须谨慎。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用为目购买被列入根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的“宠物”,无论数量多少,均涉嫌构成犯罪。同时,建议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避免网络交易平台成为野生动物买卖的监控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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