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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3-11-07 17:29:40  

第37期








“你放心,我认识人,钱给够了,肯定能把你姐姐捞出来!”姐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抓,弟弟救姐心切结识“能人”,但花钱到底能不能“捞人”?近日,番禺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初,温某的姐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弟弟温某心急如焚,想找人把姐姐“捞出来”。后经朋友介绍认识黄某,黄某虚构其在公安系统“有关系”等虚假事实,称其有能力找人将其姐姐释放出来,并表示收取温某38000元费用即可“帮忙”。之后,温某应黄某要求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黄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黄某取得2万元后却以各种借口推搪最终“人间蒸发”。2023年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番禺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番禺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捞人”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得逞,正是利用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捞人”心切的心理。当遇到亲友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大家应提高警惕、保持冷静,切记任何试图通过不法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不要陷入“花钱捞人”的骗局,最终人财两空。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行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4]12号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以上。


来源:番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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