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案例精选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3-10-17 17:50:53  


广大驾驶员熟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行为准则。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人认为只要自己酒后不开车,把车辆交由其他饮酒人员驾驶,自己就不会受到刑罚,这种认知是错误且危险的。

 

 

案件回顾

202351日晚上,小镜(化名)与小良(化名)等人在家中饮酒。酒过三巡,小镜提议外出吃宵夜,并自告奋勇由其驾驶小良的小汽车。期间,小良问小镜“你喝了酒是否能开车”,小镜认为自己比较清醒且认识路,便说“没问题”。小良也就不作反对,放任小镜驾驶其小汽车。

于是,小镜开车搭载着小良等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至一个高速出口匝道时被查获。经检验,小镜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经番禺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番禺区法院认定小镜和小良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小镜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小良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

虽然小良未在醉酒后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在明知小镜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小镜驾驶,且未实施任何劝阻行为,反而放任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应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犯处理,受到相应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为了自己与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既不能酒后开车,也不能将车借给醉酒之人或者教唆、放任、要求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交通安全重于泰山,希望广大驾驶员遵纪守法,杜绝酒后开车,切莫以身试法!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上传*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学历* 学位* 是否有驾驶证*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外语水平*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身高体重*
联系地址* 户籍地*
现住址* 婚姻状况*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任 何 职
家庭情况*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其他家庭成员*
本人特长及业绩
*
奖惩情况
备注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求职状态

市检网群 :广州市检 越秀区检 荔湾区检 海珠区检 天河区检 白云区检 黄埔区检 花都区检 南沙区检 从化区检 增城区检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 番禺市桥街东兴路151号 邮编 : 511400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