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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3-07-25 17:50:00  

第31期






路遇交警查酒驾

醉驾丈夫欲逃离

副驾妻子急护夫

顶包露馅双获罪





在遇到交警查处酒驾时,一些醉驾者为逃避处罚逃离现场,或让其亲友做出顶替、包庇等行为,这些不理智的行为不但不能脱罪,还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件回顾


一男子在与家人在外聚餐期间饮酒,用餐后其妻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该男子与家人离开。行驶期间,该男子与妻子二人发生争吵,其妻子不愿再继续驾驶,而该男子自认喝酒并不多,便决定自行开车,其妻子随后换至副驾驶位。在行驶至某快速路收费站时,路遇交警盘查,该男子立刻下车,试图离开现场以逃避侦查,办案民警发现后立即将其抓获。该女子因害怕丈夫被判刑失去工作,便主动顶包,从副驾驶位换至驾驶位并向办案民警谎称是其驾驶车辆,企图帮助其丈夫逃避刑事处罚。其后,公安机关通过道路监控视频查明该男子为该车辆实际驾驶人,经检验,该男子属于醉酒驾驶。


经番禺区检察院起诉,番禺区法院分别对该男子犯危险驾驶罪、其妻子犯包庇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后,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切莫逃避侦查,隐瞒包庇。亲友之间虽然要相互扶持,但要严守法律底线。亲朋好友欢聚同饮,应相互告知和提醒不得酒后开车,发现亲友有酒驾、醉驾行为时,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及时制止,鼓励并支持其承担责任,并及时规劝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而非顶替、包庇其犯罪行为,否则将构成包庇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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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价差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来源:番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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